1.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2. 進口醫療器械還應當注明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姓名、住所和聯系方式,以及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和聯系方式;
3.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和聯系信息的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號碼或生產記錄憑證號碼,應當標明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號碼或生產記錄憑證號碼的委托企業如果委托生產委托;
4. 生產日期、使用壽命或有效期;
5. 醫療器械的注冊證書編號或記錄證書編號;
6. 電源連接條件及輸入功率;
7. 根據產品特點應當標明的圖形、符號和其他有關內容;
8. 必要的警告和預防措施;
9. 特殊的儲存和操作條件或指示;
10. 在使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損害或者有不良影響的醫療器械,其標簽上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11. 有輻射或者有輻射的醫療器械的標簽,應當標明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如果醫療設備不能顯示所有的標簽上面的內容由于位置或大小的限制,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有效期應至少和標簽應當清楚地表明,“其他內容,請參考規范”。
生產日期在取得注冊證后,未取得注冊證前生產的,視同無照生產。無許可證生產將面臨行政處罰。